這篇文章討論校內工作——包括每小時$50的各種工作(ITSC,研究助理,圖書館助理等),以及領取“Studentship”而非工資的研究生,跟我們有頗大關聯,希望各位曾擔任上述職責的朋友分享。
在香港,任何人只要為同意雇主連續工作4星期,每星期不少於18小時,便可享有勞工法例保障。中大校內工作規定每星期不得多於17小時,就是要避免勞工法例規管。一般來說,校內工作的待遇都較外面為好,較少遇到一般零散工面臨的剝削,但亦應認識勞工法例,辨明合約模式,讓自己的努力得到應得的回報。
組織工會 捍衛校園勞動權
責任主編:張心華
在台大研究生協會提出
組織工會的聲明後,台灣校園勞動權利、乃至於學生自治型態,皆雙雙擺脫過去而踏進了一個嶄新的境地。在校園中,以學生為主體踏出「組織工會」的這一步雖然重要,卻在與國際的比較下,可謂整整落後了半個世紀以上,歐美大學校園的學生工會,早已存在悠久的歷史,亦早已在保障校園場域中,作為研究助理的勞動權乃至學生的種種權益上,持續發揮著極為重要的功能。雖說如此,現在才開始的救亡圖存,也未必會太遲,至少,長久以來為社會上「大人們」所漠視的校園勞動關係,早已是存在台灣社會沉痾已久「血汗勞動」工廠之一,隨著高等教育化以及進入職場年齡延後的趨勢,念研究所擔任研究助理已是多數選擇高等教育的青年步入職場前的必經過程,然而在這個「準社會化」階段,「學習、研究」與「勞動」工作兩頭燒的研究生們,早已在學會賺到第一桶金前,成為名符其實的「學術奴工」。
本篇短文的目的,以勞動法的解釋出發,就三個問題概念進行釐清與解說,針對存在於過往的校園勞動權爭議,作出法律上(特別是勞動法上)具體的解釋與澄清,並進一步呼籲台灣各大學校園的研究助理,能夠著手進行組織工會的行動,保障自身在校園場域中的勞動權益:
- 從事研究助理工作的學生是否為法律上的勞工
- 研究助理是否可組織工會
- 組織工會到底對研究助理的勞動權益、以及學生權益有何幫助?工會得利用的手段為何?